行為人犯詐騙罪怎麼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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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供可以只是對一部分也可以是對所有證詞的推翻。而且翻供也可以是存在不同的訴訟過程中,在前面的訴訟中承認的事實,在後一訴訟也會出現不承認的情況。

行為人犯詐騙罪怎麼翻供?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訴訟階段作了供述,但在後一訴訟階段作了翻供。

翻供的動機往往是對前一訴訟階段所作的事實認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滿,為求得對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實和法律認定及相應的訴訟結果而翻供,這種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動因。常見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作了供述,但卻在起訴階段因不滿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和對其行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一審階段均作了供述。但卻在接到一審判決後開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內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實。

但這裏應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內容是有關案件的一般事實還是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一般來説,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賴,只是想就原記憶錯誤所作供述的部分內容加以調整,則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細枝末節的事實;反之,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會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顯不應該有記憶錯誤的關鍵事實。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內容,稱“徹底翻供”。

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產生新的內容,該供述內容可能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無關的案件事實,也可能是反映與原供述內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實,但總體上往往都產生一個共同的結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實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徹底否定。這種翻供的心理動機很複雜,但絕大多數是出於僥倖心理。

對翻供的是否認定自首,應以當事人投案時的行為是否成立自首為依據。因當事人自首而使懸案得以告破,在審案件得以順利處理的,應當認為自首的價值已經實現,即使以後當事人翻供,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當然,當事人翻供的態度足以降低對其從寬處罰的幅度。如果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審判的,説明其投案自首的價值還沒有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自首。

在行為人觸犯詐騙罪之後,如果是行為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的話,可以認定為 犯罪行為人成立自首,但是如果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或者是人民法院的審判階段,犯罪行為人翻供的,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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