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微傷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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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或者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構成尋釁滋事罪。

輕微傷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二)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針對於尋釁滋事罪不一定是需要受害者進行受傷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是隻要是擾亂的社會公共安全和隨意騷擾、挑釁他人都會使尋釁滋事罪成立,但是一旦造成他人傷害的話,將會構成加重情節,在進行量刑時進行加重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在尋釁滋事的案件處理中,如果是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的行為人,沒有造成他人輕傷的後果的,此時是不會被判刑的,輕微尋釁滋事的行為時,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但違反了治安管理的規定,應該進行治安管理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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