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對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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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對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處罰

以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但是,行為人如果不是出於故意心態而實施前述行為,不會犯本罪。另外,雖然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物質的行為,但是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樣不會犯投放危險物質罪。那麼,通常是怎麼對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處罰的呢?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叫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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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毒罪進行了修訂,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同時取消投毒罪這一罪名。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有什麼特徵

(一)犯罪客體

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二)犯罪客觀方面

行為人實施了投放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本罪是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存在即可。

一般來説,投放行為的主要方式如下:

1、將危險物質投放於供不特定人飲食的食品或飲料中;

2、將毒物投放於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公共場所釋放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

(三)犯罪主體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為本罪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所謂故意,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的大量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量刑是什麼

犯投毒罪(已修正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成立投放危險物質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本罪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的大多數的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危害的是個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則不犯本罪。其次,犯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過是不可能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再次,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需要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險物質行為,不犯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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