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認定 - 如何處罰投放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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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認定 如何處罰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案件一般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案件的直接後果往往是致受害人受傷或者死亡。所以,掌握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認定非常關鍵。而此時在認定確實屬於投放危險物質罪的犯罪行為之後,還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兩方面的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以及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對投毒罪進行了修訂,將投毒罪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包含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同時取消投毒罪這一罪名。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認定

(一)投放危險物質罪與以投毒為手段的行為如何認定

不論在何種場合投毒,投毒行為的具體指向如何,只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傷亡,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就應以投放危險物質罪論處。

如果投毒行為只是指向特定的個人、特定個人家庭飼養的禽畜、承包的魚塘等,並有意識地將損害結果限制在這個局部範圍內,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定投放危險物質罪。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既遂與未遂如何認定

本條增加了投毒這種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本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既遂。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與環境污染行為如何認定

環境污染,是指工廠、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任意排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壞自然資源,在規定的期限內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為。這種行為的危害後果,有時雖與投放危險物質罪相似,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與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不同的。

(四)投放危險物質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如何認定

如果行為人違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規定,也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但這種罪是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過失構成;而投放危險物質罪則不受這個範圍的限制,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三、投放危險物質罪立案標準是什麼、怎麼處罰

犯投毒罪(已修正為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般在有投放危險物質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害往往都是比較嚴重的,而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其實在我國也是要以此罪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時候往往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至於投放危險物質罪怎麼認定,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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