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怎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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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怎麼量刑?

構成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既遂怎麼量刑?

沒有非法制作血液製品事故罪,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和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是兩種犯罪行為,量刑標準需要根據犯罪情節分析。

《刑法》

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採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部門,不依照規定進行檢測或者違背其他操作規定,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後果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和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主體不同。

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由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而依法從事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活動的血站(庫)、單採血漿站和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構成,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的犯罪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則不能成為此罪主體。

2、主觀要件不同。

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在主觀方面則表現為故意。

3、犯罪形態不同。

製作血液製品事故罪是實害犯,只有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之後果,才能構成犯罪。而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是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非法制作血液製品,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而不論該行為是否在實際上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罪屬於行為犯,非法制作的血液製品沒有造成任何嚴重後果的也涉嫌刑事犯罪,如果非法制作血液製品的過程中造成了嚴重的事故,比如已經對人體健康造成了特別嚴重的危害,量刑的起點最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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