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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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濫用職權罪追訴時效是多長?

看具體情況來判定:

(一)、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五年的,追訴時效最高為五年。

(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追訴時效最高為十年。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濫用職權罪的司法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範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不能為了給行為人開脱罪責,而擴大行為人的具體的職權範圍。

成立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於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濫用職權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後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並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賂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濫用職權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後者等處罰。

如果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了侵害公民的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甚至是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時候,人民法院就會對其定罪處罰。只不過在定罪的時候,需要結合行為人的具體犯罪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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