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脅從犯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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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脅迫行為

構成脅從犯的條件是什麼?

在英美刑法中被脅迫行為是可以進行合法辯護的行為。在我國的刑法界,對於脅迫行為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脅從犯中的脅迫是指由於各種原因而在精神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威逼或者強制。並指出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並沒有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因此仍應對其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脅從犯中的脅迫是指受到暴力威脅等精神強制。第三種觀點認為,脅從犯中的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損毀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的精神強制。英美法系關於脅迫行為的觀點與我國關於脅迫行為的觀點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國家認為雖然脅從犯的行為造成了相應的危害後果,但是如果具有合法的辯護事由,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可以被他人對行為人的脅迫行為所阻斷,成為違法的阻斷事由,所以不認為脅從犯的行為為犯罪,即因脅迫而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行為不被認為是犯罪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脅迫行為主要是以人的生命、當事人的隱私以及財產等與被脅迫者息息相關對脅迫者具有一定價值的事物作為對象對當事人進行脅迫,以達到自己犯罪的目的。我國刑法理論界雖然對脅迫行為的認定具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但是三種觀點均認為脅從犯屬於犯罪的一種,因被脅迫而實施犯罪不能作為阻礙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考量因素,被脅迫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方面的參考因素,不能作為定罪方面的參考因素。

二、脅迫行為必須達到犯罪的程度

一種行為若成為犯罪,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首先該種行為要具有刑事違法性,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法,在罪刑法定的情況下某個行為必須滿足刑法分論中的各種要件才能被認為是犯罪。其次該種行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就是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只有侵害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才能被認為是需要被刑罰的犯罪。最後該行為應具有應受懲罰性,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徵之一,它表明國家對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行為的刑罰懲罰,在根據刑法第十三條關於犯罪概念的但書規定,某種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些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也是沒有必要予以刑罰懲罰的行為。

脅從犯若成立犯罪也應該滿足這三個條件,由於脅從犯加入共同犯罪的原因是被脅迫,其主觀惡性方面相對一般犯罪來講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一類比較特殊的分類。將其定義為犯罪主要體現在其以下的特點,首先,從客觀方面來説,脅從犯具有社會危害性,雖然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從屬作用,相對主犯來説其作用較小,但是脅從犯對共同犯罪的犯罪結果仍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所以脅從犯仍然具有社會危害性。從主觀方面來説,雖然脅從犯是因脅迫而參與到共同犯罪中來,其主觀惡性比較小,但是行為人並不是完全不具有主觀惡性,例如在一些脅迫程度相對輕微的情況下,被脅迫的當事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其完全有能力選擇實施合法行為,若其最終選擇了違法行為,就説明其主觀方面具有一定的惡意,只是相對主動加入犯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比較小,因此,在脅從犯的量刑方面要相對主犯減輕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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