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成立條件有哪些 - 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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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從犯成立條件有哪些,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的情形是什麼

在共同犯罪中需要對各個行為人的身體作出區分,包括主犯、從犯以及脅從犯,身份不同那麼處罰也就是不同的,而其中脅從犯成立條件都有哪些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脅從犯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這是脅從犯成立的前提條件

脅從犯由於被脅迫而實施了犯罪行為,該犯罪行為是已經計劃或已經進入犯罪預備階段甚至犯罪實行階段的共同犯罪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它的性質由共同犯罪的性質所決定,它的具體樣態受共同犯罪目的的規定和制約。一般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目標是由脅迫者授意的,脅從犯據此選擇犯罪行為的具體內容與形式。在存在物質性危害後果的情況下,脅從犯的犯罪行為是促成該結果發生不可或缺的原因之一。

(二)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即行為人必須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這是脅從犯成立的主觀條件

就認識因素而言,行為人能夠認識到其行為的危害結果,否則,就不是脅從犯;就意志因素而言,脅迫行為雖使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了強制,從而使其意志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無論如何,這種精神強制不同於使人完全喪失意志自由的身體強制,被脅迫者並未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尚可以選擇不犯罪。然而,他卻作出了相反的抉擇。也就是説,脅從犯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脅從犯。

(三)行為人之所以參加犯罪是因為受到了他人的脅迫,這是脅從犯成立的客觀條件

所謂脅迫,是指以剝奪生命、損害健康、揭發隱私、毀損財物等對行為人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必須能夠達到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即對於脅從犯所受到的脅迫也有程度上的要求,不達到該種程度將不構成脅從犯。

在共同犯罪當中,瞭解關於主犯和脅從犯的一些基本信息,細緻的把主犯和脅從犯區別開來,如有脅從犯問題,建議及時委託律師進行有效的辯護。

二、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的情形有什麼

對於被迫人來説,其被脅迫情節的認定至關重要。下列情景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也就不宜認定為脅從犯;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脅從犯。

被脅迫情節雖然對罪質的認定影響不大,但對量刑的影響非常巨大,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

司法實務中對脅從犯作出認定之後,才能按照對脅從犯的處罰原則追究責任,而此時脅從犯成立條件就是關鍵,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但願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而實踐中也會存在一些不宜認定為脅從犯的情形,各位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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