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緩刑需要什麼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1W

一、交通肇事罪判緩刑需要什麼條件?

交通肇事罪判緩刑需要什麼條件?

1、法定因素。

(1)看是否具備法定從輕和減輕情節。也就是是否符合《刑法》第67條和68條關於自首和立功的規定。具體到交通肇事罪,主要看肇事者在案發後是否有主動報案、自動投案、委託他人報案等自首情節,當然還包括是否構成立功等因素。

(2)看是否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首先是刑期的要求,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可能被判處緩刑。對交通肇事罪而言,只有不具備加重情節的一般交通肇事,才滿足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其次是實質要求,即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再次,必須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險性嚴重,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較大,故累犯不得適用緩刑。

2、酌定因素。

(1)考慮被告人在交通肇事中所負的責任大小。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只有負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同等責任的才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那麼在具體量刑時如果危害結果相同,而被告人所負的責任不同,量刑時亦應有所區別。

(2)考慮被告人犯罪後的態度,包括認罪態度、案發後能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罪後的態度直接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的程度。對案發後沒有逃跑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情的被告人在量刑中應該予以考慮。

(3)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及時搶救、治療。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現象,案發後肇事人在慌亂中忘記報案、投案,而是主動將被害人送至醫院搶救、治療。及時搶救、治療被害人並不是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但效果卻比自首更明顯,其直接避免、防止了損失的擴大,因而必須對被告人的這一行為進行鼓勵,即便搶救的行為並未能避免被害人的死亡,在量刑中必須予以考慮,而且酌情考慮的幅度應比照自首進行。

(4)考慮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進行積極主動的經濟賠償。被告人積極主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進行經濟賠償,對被害人的健康或生命是一種補償,對被害人的精神也是一種撫慰,一定程度上修復了被交通肇事破壞的社會秩序。同時,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的行為也是體現了對其自身過錯行為的正確認識,反映了被告人的悔罪心理。

(5)考慮當時的犯罪時空和周圍環境,如天氣狀況、地面路況等。很顯然,在冰天雪地和大霧天氣,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加大。分析肇事時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的對比程度,對於準確判斷肇事人的過失大小,進而準確地定罪量刑都大有裨益。

二、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1、具備交通肇事罪加重情節的。主要是指《解釋》第3—5條的規定。具體包括肇事後逃逸、因逃逸緻人死亡以及“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包括(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具備了加重情節,量刑就上了一檔,超過了緩刑適用的刑期要求。這比較好理解,不再累述。需要提及的是,如果具備加重情節,同時又具備自首、立功情節,並且主動足額進行了經濟賠償的,也不適宜適用緩刑,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

2、多次違反交通法規曾被行政處罰以及曾因交通肇事被判處過刑罰的。司法實踐中,曾遇到某公司老總兩次肇事致人死亡的情形,社會上影響較為惡劣。首先,從行政機關而言,對犯有交通肇事罪或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造成重大影響的人,要予以吊銷駕駛執照;其次,對多次違反交通法規的,説明其主觀過失較大,悔罪表現不夠深入,適用緩刑仍可能以同樣危險的方法威脅公共交通安全,故不宜對其適用緩刑。

3、有能力賠償拒不足額賠償的。經濟賠償的積極性、主動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如果有履行能力對被害人進行足額賠償,但採取轉移、隱匿財產的行為拒不賠償的,特別是其拒不賠償的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反映了此類被告人認罪態度不夠明朗、悔罪思想不夠深刻,對其適用緩刑對被害人而言產生了實質的不公平。

因此,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儘量多的適用緩刑,但對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應當考慮是否具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必須不是累犯等多個方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