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危險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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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經營危險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經營危險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國家關於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如果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違反國家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

市場管理秩序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加以規範的穩定、有序的經濟狀態,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如果破壞了這種穩定、有序的市場秩序,不僅直接侵犯了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制度,而且會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對一個這種行為應當予以刑事制裁。本罪的犯罪對象主要是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擾亂市場秩序而進行非法經營。過失不構成本罪。

其實非法經營罪是一個很概括的罪名,只要是在沒有取得國家行政機關許可的情形下,擅自從事國家禁止、限制的生產領域的生產經營,該行為人就會被認定為犯罪,具體的領域包括危險物品、槍支彈藥、煙酒、化工材料等,都是國家嚴格限制准入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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