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構成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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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犯罪構成的特點是什麼?

職務犯罪構成的特點是什麼?

從總體上看,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徵有

(1)該罪只能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

(2)絕大多數職務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如貪污罪、受賄罪、徇私舞弊罪、刑訊逼供罪等。有的職務犯罪只能由過失構成,如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過失構成,如泄露國家祕密罪等。

(3)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實施的犯罪行為。

(4)職務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

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主要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出現:

(1)濫用行政管理權違法犯罪。此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採購、經費管理以及人員調入、幹部選拔任用等環節,主要表現是發包收賄賂、採購收回扣、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調入提拔幹部收受的賄賂等。

(2)“亂作為”引起的違法犯罪。此類案件多發生在行政許可、查處違法案件、實施處罰等行使權利時濫用職權,如廣告審批、佔道經營審批、建築廢土傾倒審批、行政處罰等方面不依法辦事,濫用自由裁量權,隨心所欲,主要表現是執法人員見利忘法、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3)“不作為”引起的失職瀆職犯罪。目前一些幹部對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清,認為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只有“為”了才可能犯罪,“不為”也就不會犯罪,甚至還有部分幹部認為違法犯罪只是領導幹部的事情,與己無關,殊不知在平常的執法過程中的很多“不作為”都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問題。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職務類型的犯罪的,其實從根本上來講,職務犯罪其實就是有身份、有職權的人利用自己在單位中的職務的優勢,出於非法的目的,實施了違法的行為,此時常見的職務類型的犯罪包括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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