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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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

職務犯罪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職務犯罪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

職務犯罪概念在中外的研究上,在一些方面己形成共識,如,職務犯罪主體是指國家任命與委託從事公務的人員,雖然,各國有範圍大小之分,但以從事國家管理、行政事務、司法活動等的有關工作人員為主體問題上,基本是一致的。其行為的界定上,必須是與行為人職務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聯繫。就是説與職務無關的行為,即是違法,不能構成職務犯罪。只能是什麼行為,觸犯什麼法律,就定什麼罪。其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不作為或不正確作為,如濫用職權、逾越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

職務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簡而言之,職務犯罪就是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相關的各種犯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職務犯罪的特點

一般犯罪都有四個特徵,也叫構成犯罪的四個要件“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

(1)職務犯罪的主體具有多元性,但其緊緊圍繞着“職務”二字,其中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有過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佔大多數。

(3)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實施的犯罪行為。

(4)職務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職務犯罪侵犯是多重客體,也就是説,單位犯罪一般同時侵犯不止一個客體,此類犯罪無一例外地侵犯了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同時還侵犯了具體的社會關係。

預防職務犯罪是當前我國開展的反腐鬥爭中的重頭戲,需要注意的是,預防職務犯罪的相關立案偵查是由檢察機關直接進行的,主要原因在於檢察機關的下屬部門反貪局是從事職務犯罪的主要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進行處理職務犯罪的審查和判罰。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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