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被脅迫是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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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被脅迫是共同犯罪嗎

一、一方被脅迫是共同犯罪

被脅迫的算是共同犯罪,構成脅從犯。

脅從犯是指中國《刑法》裏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種。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活動,但是受某種外來的力而被迫參加的,或者是因受矇蔽而參與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

二、脅從犯有哪些特徵

脅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它有兩個特徵:

1、在主觀上行為人雖然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為是共同犯罪行為,但從其內心而言,行為人本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與共同犯罪,只是由於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脅才參加了共同犯罪。

2、在客觀上行為人雖然參與了共同犯罪的實施,但是其犯罪行為顯得比較消極,缺乏積極主動精神。

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並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願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如果行為人的身體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強制,完全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可以認為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

三、不構成肋從犯的情形有哪些

由於脅從犯的處罰相對來説是較輕的,一些人在實施了犯罪之後會以自己是受脅迫的來為自己開脱,其實並不能單從口説來判斷的。脅從犯的認定必須是主觀上不願意,不過實際卻參加到共同犯罪中,而且,雖然參與到共同犯罪中,但犯罪行為是比較消極,不具有主動性。

其次,行為人實施的下列行為不能認定為脅從犯:

1、行為人身體受外力強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況下的行為,其行為不能表達其主觀意志,不可能具有罪過,不構成犯罪,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而不負刑事責任,也就無脅從犯之説;

2、對於先是被迫參加,而後來變被動為主動,積極實施犯罪的,不宜定脅從犯,此時行為人實施犯罪已經是由被動到主動;

3、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直接認定為脅從犯,要具體分析行為人的識別能力,對結果是否能預料到來確定。

行為人被矇騙或者脅迫下參與實施了犯罪活動屬於脅從犯,脅從犯不存在故意的行為,參與犯罪活動並不是自願參加的,雖然屬於共同犯罪,但是在實施犯罪活動時並不具有主動性,起的作用也是比較小的,所以脅從犯會被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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