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而盜竊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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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而盜竊罪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盜竊罪認定


1、數額較大。

盜竊罪對社會威脅的大小,主要通過盜竊數額的大小來決定,盜竊數額越小,則對社會的危害性越小,受到的處罰相對越輕;反之亦然。何為“數額較大”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盜竊案件具體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達到1000-3000元以上的則為“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3萬元-10萬元的,則為“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的價值30萬元-50萬元以上的,則為“數額特別巨大”。

2、多次盜竊。

多次盜竊一般是指在一年以內入户或在公共場所達到3次以上的盜竊,衡量對此類盜竊及其危害程度需要對數額、情節、地點等進行分析,其中盜竊的次數是最重要的。

3、入户盜竊。

入户盜竊的目的是非法佔有,進入他人與外界隔離的生活住所內進行盜竊的行為。入户盜竊是行為人進入一個不屬於行為人的相對封閉的環境中,入户盜竊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根據以往各種案例分析,還極可能由盜竊升級為搶劫、強姦、殺人等案件,嚴重威脅公民的生命安全,具有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4、攜帶凶器盜竊。

攜帶凶器進行盜竊的社會危害性要高於普通的盜竊,由於盜竊多是貼近人身進行的,對人身具有一定的侵犯和危害,而攜帶凶器進行盜竊更會對受侵害公民造成了極大的恐慌和威脅。從主觀上講,如果行為人在進行(或準備進行)盜竊時具有侵犯財物以及危害人身的雙重目的,就會有意識的準備兇器,或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放任使用兇器。從客觀上講,行為人在進行(或準備進行)盜竊時常備兇器,或是刻意準備的,相比於一般的盜竊更具有危險性,更為兇殘。攜帶凶器進行盜竊的主觀危害性比較大。盜竊所攜帶的兇器一般是指國家明令禁止攜帶的管制刀具、槍支等器具,如果行為人為了抵制抓捕攜帶除國家禁止器具外的一般工具,可以作為攜帶凶器盜竊認定。而攜帶凶器沒有使用的,需要按照兇器的不同性質有所區別。

綜上所述,盜竊罪因為其犯罪門檻相對較低,一直以來都是發生率非常高的犯罪行為,我國對盜竊罪的打擊也一直是相當嚴厲,具體表現在對盜竊罪的細化以及量刑的苛刻。中國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如何這一問題相信讀者早已有了答案,偷盜不會給這個人帶來心靈上的愉悦,只會在心裏留下無限的顫動,切勿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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