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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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新刑法對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祕密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安全即人民  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守國家祕密是憲法規定的中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祕密。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祕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行為。

境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領域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尚未實施行政管轄的地域,

竊取,是指使用祕密手段盜竊屬於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資料或物品的行為。刺探,是指通過各種渠道、使用各種手段,非法探知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的行為。收買,是指用金錢、色情和其他物質利益等手段向掌握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員獲取國家祕密或者情報資料或者物品的行為。非法提供,是指國家祕密持有者或知悉者非法出賣、交付、告知其他不應知悉該項國家祕密或者情報的人的行為。

國家祕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於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它是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外交和外事活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究刑事犯罪活動方面以及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祕密事項。

本條規定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4個具體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時被抓獲,實際上未能最終獲取國家祕密或情報,或者未能完成非法提供的行為時,也應構成本罪未遂。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均可構成,外國人、無國籍人不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向境外的組織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祕密的行為會嚴重的危害到國家的安全,因此在量刑上最高是可以處以無期徒刑,如果情節比較輕微的量刑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或者是管制,具體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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