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廠搬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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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工廠搬遷補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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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

1、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於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並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2、公司地址的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徵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於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3、若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地點不能變動”“變動工作地點需協商一致”的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固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自願對自己的管理權利進行限制,是有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義務,而搬遷後,用人單位在事實上履行不能,故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若搬遷後的新址與舊址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於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發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於自動辭職,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5、如果用人單位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採取開通交通車、修建職工宿舍、發放交通補貼等方式向勞動者提供工作便利與工作環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搬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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