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簡歷屬於詐騙罪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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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簡歷屬於詐騙罪麼?

一、虛構簡歷屬於詐騙罪麼?

1、虛構簡歷不屬於詐騙罪,但此種行為將會導致簽署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虛構簡歷被辭退時,依舊可以獲得公司。

雖然簡歷上的經歷是假的,但對公司付出的勞動是真的。一般而言,公司應當向職員支付工資,但在辭退職員時,公司無需向職員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二、被詐騙的錢可以被追回來嗎?

1、被詐騙的錢可能可以被追回來。

只能説有被追回來的可能,但概率很低,需要受害人配合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詐騙案件一般比較難破,調查取證不方便,破案時間會比較長,不利於追回受害人損失。

2、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方式:

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3、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有些勞動者,可能會為了找到薪資更高的工資,而選擇虛構簡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行為可能可以暫時使得勞動者找到高薪的工作,但是一旦虛構簡歷的行為被發現,單位可能會直接將勞動者辭退,並且在辭退的時候,並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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