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主要犯罪事實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故意傷害罪主要犯罪事實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罪主要犯罪事實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主要犯罪事實是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罪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必須是達到了輕傷以上的法律後果。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

二、故意傷害罪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亦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前者如拳打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如果某種致傷行為為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衞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如果這種同意是為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為的非法性。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目中發生的傷害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為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為是傷害罪: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要對一些故意傷害行為定罪量刑的話,肯定是需要判斷一下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人,如果是屬於故意的話,就可以認定為一種故意類型的犯罪,還有就是必須要達到經商以上的法律後果,否則的話都不能夠對此進行定罪量刑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