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故意傷人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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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人故意傷人怎麼判?

精神病人故意傷人怎麼判?

精神病人殺人的處罰要根據殺人時的精神狀態來量刑的。在發病狀態下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殺人也要判刑,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當然,在精神正常時殺人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精神病人的犯罪規定是什麼?

對於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依法適用強制醫療程序進行審理的,檢察院應當在庭審中發表意見。對法院作出的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的判決、強制醫療決定,檢察院應當進行審查,對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對強制醫療決定或者未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不當的,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法院未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或未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直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檢察院應當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現實生活當中精神病人從事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是否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根據不同情況的判斷,比如説在從事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是不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或者是不能夠控制自己的行為,都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這在《刑法》第18條當中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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