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期徒刑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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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期徒刑的特徵是什麼

關於無期徒刑的特徵是什麼

1、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剝奪自由是沒有期限的,即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需要指出的是,無期徒刑雖然就其詞語意義上講,是剝奪終身自由,實行無期限的關押,但實際上並不是將其所有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關押到死,而是隻要犯罪分子有悔過自新的表現,就可以迴歸社會。根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的表現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適用減刑或假釋。此外,在國家發佈特赦令的情況下,符合特赦條件的無期徒刑罪犯,可以被特赦釋放。從我國執行無期徒刑的實際情況來看,大量的罪犯並沒有被關押到死,而是回到了社會。所以説,判處無期徒刑並不意味着斷絕了犯罪分子的再生之路。

3、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於無期徒刑無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

4、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典第57條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無期徒刑減刑後不能少於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其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一般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無期徒刑,往往其罪行都是比較嚴重,但也沒有嚴重到要判處死刑的程度,因此就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不過要注意,目前在我國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積極進行改造,有悔罪的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往往都是可以得到減刑機會。那麼,就可以從無期徒刑減刑為有期徒刑,但是無期徒刑罪犯減刑之後,實際執行抵刑期也是不能少於10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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