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判緩刑不用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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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宣判緩刑不用坐牢嗎?

被宣判緩刑不用坐牢嗎?

1、“是的。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來説,在規定的緩刑期期間沒有對社會造成新的危害的,緩刑期間過後不再執行原判的有期徒刑。例如判2年緩刑2年,就是判決後,在監外緩刑2年,2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新的危害則不用坐牢了。

2、緩刑的意思是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罰,如果被宣判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了刑法所規定的條件,將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附我國《刑法》第五節緩刑

1、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3、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4、第七十五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5、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6、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綜上所述,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刑仍須執行,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低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最低不能少於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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