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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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的申請是有條件的,滿足以下幾個條件才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行為人滿足以上條件時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認定

1.非法手段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是該罪構成中的客觀方面要素。何為“非法獲取”?法條採用了枚舉加兜底的方式表述。“竊取”的特徵在於利用權利人不知,祕密佔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無法窮盡,但應當與竊取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適用同一刑法評價標準。從竊取的特徵分析,非法手段至少應當具備以下特點:一是違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願或真實意思表示;二是信息獲取者無權瞭解、接觸相關公民個人信息;三是信息獲取的手段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或社會公序良俗。

2.情節嚴重的認定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情節嚴重”,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循。從立法背景看,近年來,公民信息廣為泄露,網絡上出現了公開兜售各類公民個人信息的廣告,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蒐集、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專業户”,對公民個人隱私及人身、財產安全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因此,利用刑罰手段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實屬必要。但刑罰手段有其特殊的適用範圍,並非一切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行為均應受到刑罰處罰。

3.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及特徵

修正案沒有對公民個人信息作出界定。隨着科技水平的進步,個人社會活動空間的拓展,個人信息的內容會更加豐富,採用列舉式的方法顯然無法窮盡。從內涵上看,公民個人信息指反映公民個人生理及身份特徵、社會生活經歷及家庭、財務狀況,也包括公民在社會生活過程中取得、採用的個人識別代碼。從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可以取保候審,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包括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竊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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