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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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一部刑訴〔2019〕92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於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審判。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胡某某預繳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胡某某回到社區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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