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判拘役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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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判拘役如何執行?

一、取保候審期間判拘役如何執行?

取保候審被判處拘役的,由公安機關執行,這在我國法律上已經明確進行了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還就好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出現新的犯罪事實的,還需要進行數罪併罰處理。

取保候審被判處拘役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執行刑罰。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管教民警簽署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後,報所屬公安機關批准。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據此,如果你哥在縣看守所執行拘役刑罰,當有急事需要回家時,可以按規定提出申請,辦好相關手續即可。

二、 拘役的適用對象是什麼?

我國《刑法》中對拘役的適用對象有明確的規定,拘役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短期羈押的犯罪分子。與拘役的適用對象相比,管制只限制但不剝奪人身自由,而有期徒刑是罪行較重且需要剝奪人身自由的最主要刑罰方式。

所謂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此外,取保候審並非任何人任何情況都可以適用,要適用取保候審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拘役是我國法律上常見的判決處理情況,但與取保候審的適用是不同,取保一般只適用於還沒有進行司法判決時的強制措施,對於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但涉及到具體的判決結果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而定的。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在經過我國的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等一系列的刑事訴訟的程序之後,此時在對犯罪行為人執行刑事處罰的時候,如果是行為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的,此時也是可以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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