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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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採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採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若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並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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