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故意傷害判決可以合併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5W
兩次故意傷害判決可以合併嗎?

可以,故意傷害罪的數罪併罰具體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3~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儘管犯罪嫌疑人前後兩次對受害者實施了故意傷害行為,但具體也要看這兩次故意傷害行為給受害者造成的具體影響,如果是造成受害者嚴重殘疾或者導致受害者死亡的,一般是無期徒刑或死刑。

兩次故意傷害行為,那説明受害者在第1次被對方傷害之後都沒有到公安機關去報案,在我們大概分析了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以後,也提醒受害者,對於別人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要是一副無動於衷的狀態,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先懂得自救,但要把握分寸。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數罪併罰的情況在有關的法律上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最為重要的是相關的當事人需要自己結合實際進行闡述,積極的認罪認罰,此時也是為了儘量爭取人民法院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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