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入職合同一天離職需要辦離職手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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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入職合同一天離職需要辦離職手續嗎

眾所周知,當我們參加工作後是需要依法簽訂入職合同的,這是確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依據。但是,很多年輕朋友們會遇到這樣的問題,那就是由於工作不理想或者其他原因簽入職合同一天離職。面對這樣的“荒唐”事情,很多人困惑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還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簽入職合同一天離職需要辦離職手續嗎

入職一天也是這家單位或企業的一名員工,所以也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

一般的單位或企業都有試用期。而且在試用期間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

每一家單位或企業的規章制度都不一樣,所以根據單位的規定進行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入職即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工作一天也要辦正常的離職手續,留存好員工的辭職信。否則一旦員工過數月回來要求上班,並主張期間工資社保待遇,單位將極為被動,風險極大。

二、離職手續怎麼辦

1、因個人原因需要辦離離職的,按勞動法合同法的規定,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

2、離職書要寫明什麼原因(可説是個人原因),儘量不要提及對公司什麼什麼的不滿,因為好合好散,況且還期望離開公司時給予一些方便;所以最後應該提及一些感謝公司的話;

3、離職時間最好也在離職書中説白,以便公司考慮工作交接,體現人性化;

4、按勞動法規定因個人原因離職的,要向公司賠償三個月的工資;

5、公司在收到你的離職書一個月內要作出回答,這是法定的;

6、離職後你要關注五險一金的交納情況和有關關係的轉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當我們遇到簽入職合同一天離職的情況下,是仍然需要辦理離職手續的。因為入職合同的簽訂就意味着我們是用人單位的一員。如果離職需要辦理離職手續來解除勞動關係。離職手續的辦理,需要在一個月前並且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但是小編提醒大家,如果因個人原因離職,是需要向公司賠償三個月工資的數額。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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