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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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竊取信用卡信息罪會被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犯竊取信用卡信息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是:涉及一般犯罪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二、哪些情形構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二)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行為人將竊取、收買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用於自己偽造信用卡的,又會觸犯刑法第177條第l款第4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這種情況屬於吸收犯。按照重行為吸收輕行為的原則,只定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個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2.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實施偽造信用卡犯罪,而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的共犯論處。

3.依據刑法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應當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竊取信用卡信息的行為是擾亂了我國的信用卡管理的秩序,也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輕者處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按十年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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