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用什麼林地構成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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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佔用什麼林地構成刑事責任嗎

違法佔用什麼林地構成刑事責任嗎

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規定的“佔用林地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應當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違法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在非法佔用的林地上實施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種植農作物、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違法佔用林地建築,按法律法規要求,必須拆除,限期恢復林地原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二、非法佔用林地的行為通常表現為哪種形式

(1)未經批准佔用林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核,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佔用林地;

(2)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林地,即少批多佔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佔用經過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佔用則未經批准;

(3)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佔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林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未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的、採用欺騙手段佔用的、超過批准的林業用地,都構成侵佔林地的違法行為。保護我國的林地合法權益,辦案機關在審理這類案件時,也應積極的按照法律規定和實際案件情況進行處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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