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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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是什麼?

不能適用緩刑的情形是什麼?

(1)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有悔罪表現”的界定是“(一)具有自首或立功情節的;(二)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三)積極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的;(四)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配合辦案和幫教的;(五)其他有悔罪表現的情形。”

不具有悔罪表現,説明被告人沒有滿足上述情形。

(2)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違法所得,是指行為人因刑事違法行為而直接獲得的、根據刑法規定應予追繳或責令退賠的經濟性利益及其所生孳息。如果行為人上交,説明認罪態度良好。

(3)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4)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相關法條規定是什麼?

未經批准,是不可以外出的。社區矯正人員一般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正當原因,確需離開的,應當經過批准,且外出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緩刑、假釋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法作出裁定:

(一)違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接受社區矯正期間脱離監管,超過一個月的;

(三)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機關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司法行政機關撤銷緩刑、假釋的建議書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同時抄送社區矯正人員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綜上,緩刑的社區矯正人員一般是不可以外出打工的,如果私自外出,脱離矯正機構監管的,很有可能會被收監執行實刑。

三、緩刑人員前三個月為什麼不能請假

有出逃因素。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

緩刑的適用對於犯罪分子來説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們國家法律在對此進行規定的時候都是非常的具體明確的,法院應當嚴格的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緩刑適用條件來進行審查是否符合,如果符合可以使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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