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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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緩刑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不得適用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行政處罰後,再次實施該行為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五)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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