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二次退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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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二次退偵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二次退偵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二次退偵的意思指的是在審查起訴的過程當中,發現證據不足的情況之下,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分為哪幾種?

1、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2、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人民檢察院需要退回補充偵查這個次數有非常確切的條件限制性的規定的,主要就是因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的過程當中認為沒有達到起訴的標準,所以需要退回給公安機關,然後再搜查相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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