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退偵後檢察院多久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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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退偵後檢察院多久做決定?

第二次退偵後檢察院多久做決定?

第二次退偵檢察院做出決定的期限是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二、第二次退偵證據不足放人要多長時間

第二次退偵證據不足放人要多長時間沒有時間規定,第二次退偵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當事人進行釋放,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綜上所述,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檢察院對一個案件第二次退偵也就是表明該案件的證據依舊不夠充分,但是檢察院必須要在一個月之內的時間作出決定。除非是該案件是涉及到非常複雜的情況,可以在一個月的基礎上再延長15日,但是延長15日之後,必須要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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