襲警罪的界定範圍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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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襲警罪的界定範圍包括什麼?

襲警罪的界定範圍包括什麼?

襲警罪界定範圍,主要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襲警罪是指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嚴重危害行為。

本罪名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襲警罪正式實施。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襲警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警察正常的執法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

客體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在執行相關職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主體要件

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是正依法執行職務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或嚴重影響不能執行職務。

我國法律法規是嚴厲規制我國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襲警罪的界定,是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調查取證後認定的,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襲警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於造成了嚴重惡劣的後果,如果造成了警務人員的嚴重傷害的,還可以涉及到故意傷害罪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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