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騙取銀行貸款構成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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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騙取銀行貸款構成什麼罪?

一、單位騙取銀行貸款構成什麼罪?

單位騙取銀行貸款構成騙取貸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騙取貸款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冒名頂名”貸款。

(2)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承兑等將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且風險較小,並符合信貸標準和政策。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有良好的銷售額、資產和盈利能力,有較高的資信。

(4)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審計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

(5)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用作擔保,或者故意高估擔保物的價值,或者將已經抵押給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質押給他人的權利再提供給銀行作無效的擔保,或者虛構擔保人。

在當代的社會,關於個人如果要騙取銀行的貸款,將會構成《刑法》第175條當中所規定的騙取貸款罪,當然了,必須是給銀行或者是其他的金屬機構造成了重大的損失。至於具體的量刑幅度,應當是根據騙取貸款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數額大小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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