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成立貸款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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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位成立貸款詐騙罪嗎?

單位成立貸款詐騙罪嗎?

單位是不能成立貸款詐騙罪的。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是怎樣的?

1、行為人是否採用了詐騙的手段來取得貸款的。

2、無論動機如何,構成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只要貸款到期後能夠償還,就不構成本罪。

3、構成本罪必須是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然是以非法佔有貸款為目的,但是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為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是不能作為本罪的主體的,自然人利用虛假的事實來騙取銀行的貸款據為己有,就構成了犯罪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情節較輕、數額較小的會判處五年以下刑期,數額巨大的最高會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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