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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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樣才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一、怎麼樣才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符合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才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構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必須是從事鐵路管理、運輸、維修等工作的人員,既包括工人,也包括管理人員。

2、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關於鐵路運營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行為人違反了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頒佈的保證鐵路運輸安全的各種規章和制度,包括交通法規、技術操作規程、運輸管理工作制度等。如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不按時發出火車進出站信號、值班時睡覺等等,造成了鐵路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火車傾覆、出軌、撞車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機車毀壞以及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不包括列車晚點不能正點發車或到達等非安全事故。

3、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如造成了人員傷亡和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多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等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不負責任在鐵-路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運營事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客觀行為是什麼

1、行為必須違反同保障鐵-路運輸安全有直接關係的各種規章制度。“違反規章制度”,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同時,由於這種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導致了鐵-路運營事故的發生。如果運營事故不是由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所引起,則行為人不負處罰。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可以是作為,如超速行駛、錯扳道岔、錯發信號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過道口未鳴笛示警、扳道員不按時扳道岔、岔道口不減速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本條所稱“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了人員重傷、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經常違反規章制度,屢教不改,以致釀成運營事故;明知列車關鍵部件有失靈危險,仍繼續駕駛,以致造成運營事故,等等。“特別嚴重後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員死亡或多人重傷,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等。

3、嚴重後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大多數人對於具體的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可能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在判斷這種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時候,需要注意主體是比較特殊的,也就是必須是從事鐵路管理運輸和維修等相關工作的人員,只有主體符合條件的才會對此按照犯罪行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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