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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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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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怎麼判刑
關於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怎麼判刑這個問題,鐵路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為規範鐵路運輸損害賠償,1994年8月13日經國務院批准,1994年8月30日鐵道部發布《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
1、為了明確鐵路運輸企業對旅客的損害賠償責任,維護旅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鐵路運輸企業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旅客運輸中發生的旅客人身傷亡及其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
前款所稱鐵路旅客運輸中,是指自旅客經剪票進站至到達行程終點出站時止。
3、本規定所稱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的人員以及按照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免費乘車的兒童。經鐵路運輸企業同意,根據鐵路貨物運輸合同,隨車護送貨物的人,視為旅客。
4、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傷亡和自帶行李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5、鐵路運輸企業依照本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對每名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40000元,自帶行李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人民幣800元。鐵路運輸企業和旅客可以書面約定高於前款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