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車禍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有哪些

根據之前文章的介紹,我們知道發生車禍並且導致了人員死亡後,不是一定就要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的。只有在哪些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下發生的車禍導致人員死亡後,才需要依法追究駕駛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你知道車禍致人死亡刑事責任是如何承擔的嗎?請閲讀下文進行了解。

車禍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一、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的其他法律規定:

1、《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摺疊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2、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中對違法交通管理法規發生車禍導致他人死亡的,都作出了刑事方面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如無其他嚴重情節的,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內容就對車禍致人死亡刑事責任內容的闡述,希望本站小編帶來的文章能夠解開你的疑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