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涉嫌盜竊罪是行為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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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涉嫌盜竊罪是行為罪嗎

一、嫌疑人涉嫌盜竊罪是行為罪嗎?

盜竊罪不是行為犯,是結果犯。結果犯指由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犯盜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對象不同。侵佔罪的對象僅限於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行為人在實施侵佔行為之前,已經持有他人財物;而盜竊罪的對象僅限於他人持有之動產。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行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財物。即侵佔罪的對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盜竊罪的對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侵佔罪非法佔有財物時,被佔有的財物已在行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為人只要採取欺騙、抵賴等手段使持有變為非法佔有。侵佔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盜竊罪在非法取得財物之前,財物並不在自己實際控制之下,行為人須通過祕密竊取的手段才能實現非法佔有。構成侵佔罪,除數額較大外,還要求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這一情節;而盜竊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如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可構成犯罪。即使在盜竊他人財物之後,又退還他人的,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不同。侵佔罪既然是將自己已經持有的他人之物轉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產之後,特殊情況下,也可能形成於持有他人財物之時;而盜竊罪是將自己沒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財物轉歸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控制他人財物之前。

三、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一般為動產,但不動產的可動部分如房屋的門窗、土地上生長的樹木也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罪的對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無形的、缺少有體性而有經濟價值的東西,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

(二)本罪的客體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並非法佔有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佔有他人財物。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是意圖祕密竊取,即使客觀上已被他人發覺或者注意,也不影響盜竊性質的認定。祕密竊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場時實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場時乘其不備實施。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單位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竊取財物的行為。誤認他人的財物為自己的財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竊他人的錢財產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盜竊數額較大者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從而需要承擔有期徒刑,但如果執法人員在追訴期內沒有發現犯罪人員的罪證,那麼只要過了追訴期將不會再追究責任。

因此通過文章的論證,盜竊罪在法律上屬於結果犯,不屬於行為犯,因為結果犯的定是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共同構成犯罪的客觀方面的犯罪,這就是對盜竊罪是行為罪嗎這個問題的結論。希望通過上文中的法律知識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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