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發的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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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引發的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引發的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具體類型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衞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4)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5)毆打不以造成傷害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類型的尋釁滋事罪;

(6)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綜上所述,要構成尋釁滋事罪,必須是出現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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