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尋釁滋事罪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
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 結夥鬥毆中,起主要作用的;
(2) 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被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過;
(3) 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4)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5) 其他尋釁滋事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造成一定社會影響或其他危害後果的,適用情節較重處罰;
(6) 罰款基準: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要是達到了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程度,公安機關就可以對該犯罪行為人立案偵查,如果只是一般的尋釁滋事行為,並沒有達到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準時,此時只能由公安機關對行為人予以治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