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再傳喚是幹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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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再傳喚是幹嘛的?

取保候審再傳喚是幹嘛的?

主要是製作筆錄核實證據。指的是取保候審期間,公安或檢察院會傳喚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製作訊問筆錄,用以查明案件事實、核實證據。傳喚並沒有次數限制,只要辦案單位認為應該再次製作筆錄,就會再次傳喚,被取保的人需要配合辦案單位工作。

取保候審傳訊不到,屬於違法行為,可能沒收保證金,還可能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嫌疑人就算是被取保候審,他也依然是有可能會被傳喚的,傳喚嫌疑人主要是為了對案件的進展作出進一步的推動,對嫌疑人會進行詢問,同時製作筆錄,在同一個案件中對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傳喚的次數可能不止一次,但凡是為了推動案件的進展,那麼嫌疑人就需要配合有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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