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失怎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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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譽權侵權案件中精神損失怎麼判定?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精神損失賠償協議辦理公證的流程有哪些?
1、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
2、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
3、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4、出具公證書。
三、不履行精神損失賠償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
不履行精神損失賠償協議的,不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精神損害賠償協議不是法律文書,根據規定,申請強制執行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3)申請執行人必須是法律文書規定的權利人或者權利承受人;
(4)義務人沒有按期履行義務;
(5)屬於執行法院管轄。
四、不履行精神損失賠償協議法院立案後延期開庭的情形有哪些?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有證據證明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的,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精神損失賠償費,但是,侵犯他人名譽權後,給侵權人精神上造成的傷害是不可能通過相關的儀器去測量的,所以,法院只能根據以上因素,自由裁定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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