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錯誤拘留可以要求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嗎
一、錯誤拘留可以要求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嗎?
一般不可以,除非錯誤拘留造成嚴重後果,例如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可以要求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並造成嚴重後果,應當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同時,視案件具體情形,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與賠禮道歉,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並應當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
(二)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
(三)受害人經診斷、鑑定為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四)受害人名譽、榮譽、家庭、職業、教育等方面遭受嚴重損害,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
受害人無罪被羈押十年以上;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經鑑定為重傷或者殘疾一至四級,且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經診斷、鑑定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精神殘疾一至二級,生活不能自理,且與侵權行為存在關聯的,可以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二、刑事案件中可申請國家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錯誤拘留申請國家賠償的流程有哪些?
1、當事人通過書面形式的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國家賠償;
2、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後,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3、當事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可見,錯誤拘留可以要求名譽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嗎這個問題要根據具體情形分析,錯誤拘留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部門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沒有精神損失費。閲讀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問題仍未得到解答,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在線諮詢律師。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