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地方是特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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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的地方是特定的嗎

一、監視居住的地方是特定的嗎

不是,只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會指定居所,一般情況的監視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一般有兩種:一種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另外一種是指定的場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指定的場所或者是經常居住的地方,同時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電子監控和通訊監控的,不定期檢查,並且具有一定的限制措施,監視居住其實就是屬於強制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活動範圍。

監視居住一般由居住地當地的社區矯正組織負責實行,會採取比如以GPS定位被監視人手機,隨機撥打被監視人手機等方式來監控其行動,或者根據被監視人的地址,隨時上門調查。監視居住一般適用於犯罪嫌疑人不適合執行刑罰的情況,例如犯罪嫌疑人有比較嚴重病情的情況。

二、監視居住的決定由誰作出

監視居住決定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由公安機構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協助執行。犯罪嫌疑人在被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不能離開居住住所(含指定居所),確有需要要離開的,應向執行監視居所的部門報告,得到同意後方可離開。

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部門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機構長決定後,通知辦案部門,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在公安機關內部將會有明確的記錄,在本户籍地也是可以查到的,並且嚴格地説,監視居住就是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的。但不會對外公佈,所以不會有什麼影響。

監視居住的地方並不是特定的,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6個月,監視居住期滿之後,需要由辦案部門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監視居住是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在公安機構會有明確的記錄,在監視居住期間,未經執行機構的許可,被監視者不能隨意離開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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