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團伙作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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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團伙作案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團伙作案怎麼處理?

故意傷害團伙作案將會對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追究刑事責任,團伙進行故意傷害罪的,對犯罪團伙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而怎樣判刑要依犯罪分子的作用和犯罪情節等因素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末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8週歲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只能構成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一個量刑情節。

(二)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並已着手實施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三)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並且是屬於團伙作案的這種情況的話,對於社會的影響來説是非常的惡劣的,至於對於具體的人員來説,除了進行懲罰,應當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説如果是達到輕傷以上後果的話,那麼就是需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來進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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