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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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虛假出資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虛假出資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虛假出資罪既遂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法定出資期限屆滿,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30萬元以上並佔應繳出資60%以上的,或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300萬元以上並佔及應繳出資30%以上的;

2、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了累計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3、存在其他法定嚴重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涉嫌虛假出資罪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我國,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公司虛假出資,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雖然現在的註冊資本實行的是認繳制度,但確定了註冊資本金之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各自的出資義務,若虛假出資30萬元以上並且已經佔到了應繳出資的60%以上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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