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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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新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既遂處罰標準, 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的出資義務,未出資或抽逃出資而欺騙其他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虛假或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情節嚴重的欺騙行為。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罪在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二者在犯罪特徵上有本質的不同。

(1)在客體方面,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或債權人的權益及公司財產管理制度。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犯罪對象上,本罪只是行為人自己應繳納的資產份額,具有特定性;詐騙罪則是公私財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因此並不表現為非法佔有的直接目的;而詐騙罪的詐騙行為在於讓財物所有人或佔有人“”自願“將財物交給行為人,表現出非法佔有的目的。

(4)在主體方面,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詐騙罪為一般主體。

(5)在主觀方面兩罪雖同為故意,但其動機和目的有所不同。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司的註冊資本,是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的,並需要結合實際認繳計劃來完成註冊資本的實繳,具體情況下未完成實繳的,或者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是對公司的運營造成嚴重侵害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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