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實際決定批捕會下達逮捕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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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實際決定批捕會下達逮捕證嗎?

一、檢察長實際決定批捕會下達逮捕證嗎

是會的,公安局移交案件至檢察院,檢察院有七天的時間決定是否予以逮捕,如果檢察院決定逮捕,則會有一張批准逮捕決定書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在24小時對嫌疑人宣佈逮捕,並且在24小時以內通知家屬,如果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也會有一張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收到不予批准逮捕決定書當日必須釋放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等)。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二、嫌疑人被逮捕之後的程序是什麼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構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構、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構。公安機構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構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構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決定批捕會下達逮捕證,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需要簽發逮捕證。在逮捕的過程中,最少要有兩名以上的執行人員在場,需要出具逮捕證,讓被逮捕人在上面簽字或者按手印,逮捕之後將在一天之內對嫌疑人進行詢問,要製作詢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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